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9-10-16

执行日期:1989-10-16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银行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国营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现对国营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基本建设基金的核算

(一)实行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中央级非营业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基建拨款科目中设置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核算本年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并在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中单独设置帐页,核算以前年度拨入的尚未冲销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所属以前年度拨款其中预算拨款项目(57行)后,增设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列58行);在本年预算拨款项目(59行)后,增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列(59-1)行。分别反映以前年度和本年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在填列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时,对年终已注销的拨款限额结余应予扣除。

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所属预算拨款部分后,和二、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所属预算拨款部分后,分别增设基建基金拨款部分项目,分别反映本年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交付使用财产。

在基建投资表预算拨款(5栏)后,增设基建基金拨款(列5-1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和转出投资项目所属预算拨款部分(16行)后,分别增设基建基金拨款部分项目(列16-1行)。

(二)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借款的中央级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基金借款的不同管理方式和借入>道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1.实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单独设置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明细科目,并根据委托借款的种类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如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其他委托借款等。建设银行投资借款不作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内容,仍应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类建设单位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其他借款科目所属国内储备借款明细科目中核算。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72行)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72-1行),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72-2行)和其他委托借款项目(72-3行),分别反映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入尚未归还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和各种不同种类的委托借款数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明细科目及有关帐户的借(增)方余额填列。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所属拨改贷投资借款部分后,和二、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所属拨改贷投资借款部分后,分别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分项目和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部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交付使用财产。

在基建投资表拨改贷投资借款(8栏)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栏〔分别设置基金(8-1栏)和其他(8-2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和转出投资项目所属拨改贷投资借款部分项目(19行)后,分别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分项目(列19-1行)和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部分项目(列19-20行)。

在基建借款情况表拨改贷投资借款(2行)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列2-1行),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列2-2行)和其他委托借款(列2-3行),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及归还情况。

2.邮电、交通、民航、林业等行业的中央级经营性项目,其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凡是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设置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明细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借款的借入及归还情况。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所属其他委托借款(73-3行)后,增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列73-4行),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和二、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所属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分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部分后,分别增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用主管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交付使用财产。

在基建投资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栏后,增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列8-3行),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借款。

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和转出投资项目所属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分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部分项目后,增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分项目(列19-3行)。

在基建借款情况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所属其他委托借款(2-3行)后,增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列2-4行)。

财政部《关于编报1988年国营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中有关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和借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的核算

根据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改为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专项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按应交款项目(种类)设置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明细科目。在资金平衡表2.未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项目(110行)后,增设3.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列110-1行),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预算调节基金,根据专项应交款科目所属预算调节基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专用基金表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数项目(13行)后,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数项目(列13-1行),反映按规定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的各项专用基金,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全年借(减)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关于应收应付票据的核算

根据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建>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建设单位有关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进行材料物资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应设置第851号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结算已完出包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结算应付已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器材采购、建>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商业汇票,借(减)记交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增)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金额、合同交易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对外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的建设单位,应设置45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应核销其他支出--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增)方或贷(减)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应付款合计项目所属4.其他应付款项目后,增设5.应付票据项目(列90行),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资金占用方预付及应收款合计项目所属5.其他应付款项目后,增设6.应收票据项目(列44行),反映建设单位因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自购买单位收到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关于使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投资的核算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有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采用参股等投资形式与中央和地方合资、合营建设项目。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等方式直接拨入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单独设置604联营投资科目,收到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建设单位用参股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等建成资金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进行相应的帐务结转,借(减)记联营投资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等科目。工程竣工,将联营投资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减)记联营投资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工,有关帐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除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参股资金拨款外,如果建设单位还有其他单位参股资金拨款时,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三、企业债券资金项目(83行)后,增设四、联营投资项目,(列83-1行)和其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投资项目(列83-2行),反映建设单位实际收到的联营投资拨款期末余额。根据联营投资科目期末贷(增)方余额填列。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和二、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所属企业债券部分后,分别增设联营投资部分(分别列5-1行和12-1行),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用联营投资拨款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交付使用财产。

在基建投资表企业债券资金(7栏)后,增设联营投资项目(列7-1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联营投资拨款。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联营投资科目本年贷(增)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和转出投资项目所属企业债券资金部分后,分别增设联营投资项目(列18-1行)。

五、关于土地复垦费用及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核算

根据财务制度有关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列作应核销投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设置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并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应核销投资项目所属耕地占用税项目后,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项目(列9行)。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