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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6-12-5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税收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业务素质和征收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税,避免重复征收。依法查处偷漏抗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促进源头征收,为发展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服务。

  第五条 对省外运入我省的应税农产品,只查验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指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和牲畜产品。

  对起运地在我省境内跨县运输的应税农产品在全省范围统一查验。

  第六条 查验项目包括应税产品的品种、数量与所持“外运证”是否相符及“外运证”是否有效。

  对持有效“外运证(货证相符、日期有效)的,查验后应予放行。

  对持有效证明(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验货票相符,不属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应予放行。

  对偷漏税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抗税案件应及时通知税检室(或执行室)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第八条 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参与败坏社会公德的活动,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禁止接受纳税人吃请送礼,禁止收“人情税”,不允许出现包屁纵容纳税人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随意扣压钱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第十一条 禁止收税不开票,以白条 抵税,正确填写有关票证,遵守票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记录查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征收情况和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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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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