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0]4号
发布日期:1990-1-19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凡企业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均按规定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我局审核,由我局确定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或作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文(附表另发)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O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件:1、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2、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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