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8]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0号
发布日期:1998-3-31
执行日期:1998-3-31
生效日期:2002-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市外经贸委:
为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保证金融秩序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已转发给各有关部门)。为配合此项工作,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通知》中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设计合同、合作研究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各外经贸委(厅、局)要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字第201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并按程序履行合同注册的必要手续。
二、各外经贸委(厅、局)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及在证书上签字的(委、厅、局)级领导签字影印件报外经贸部(科技司)备案。
三、各外经贸委(厅、局)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要严格管理,统一编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按外经贸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认真填写,以保证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四、各外经贸委(厅、局)严格按授权颁发证书,不得再向地、市授权或分发证书,一经发现,将立即收回授权。
五、为保证高效优质地为企业服务,要求各外经贸委(厅、局)在接到《通知》所涉及的合同申请注册的完整、有效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注册生效。
六、各外经贸委(厅、局)要定期将《通知》所涉及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报外经贸部(科技司)进行专项备案,并定期与各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沟通情况,反馈信息。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伪造合同、弄虚作假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处理。
经济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某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经济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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