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
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湘清办[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3-31
各地(州、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单位及中央在湘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地展开,圆满地完成任务,现将《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
为了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产权关系,加强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快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产核资全面铺开工作方案,1998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此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现应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清产核资历办公室、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财贸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各地(州、市)、县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经贸委、税务、财办、工商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其中:中央部门(单位)和省属部门(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在长沙市区的由省清产核资办负责清产核资外,其余均实行属地组织原则。
二、1998年全省城填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为所有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1996、1997年已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除外),具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举办登记注册的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各类“挂靠”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类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各类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拒不开展清产核资、或在工作中采取“走过场”、未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集体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优惠政策,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年检中要从严办理,税务、劳动、民政部门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中暂缓办理,必要时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可组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组织进行,只有长沙市市区的中央企业(单位)和省属部门(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纳入省清产办理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3月31日24时。所有符合条件参加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均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在11月中旬以前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并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全部工作须在12月中旬以前完成。
六、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政策、方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和规定,不得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联系,并按照当地清产核资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尚未纳入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均须在10日之内与当地清产核资机构取得联系,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好有关准备,按时展开工作。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企业职工、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均有权予以举报,国家对举报人依法实施保护。全省举报电话:0731-5156205、5165206、5165207(联第地址为: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由政编码为410007)。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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