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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89]第324

发布日期:1989-11-20

执行日期:1989-11-20

失效日期:1998010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下发后(以下简称“细则”),各行在具体执行中提出了不少问题,经征求财政部的意见,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折旧年限问题“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考虑到实际执行中有些固定资产无法直接套用,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制定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详见附表),各行按此执行。

  二、关于营业性与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基金的划分问题营业性固定资产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基金原则上应分别建帐管理,但对于个别营业性与非营业性难以划分的固定资产,经报同级中企处(科)批准,所提折旧基金可不再分别建帐管理,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计提折旧,所提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营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三、关于补提折旧问题1 、凡属于允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补提折旧, 为了核算和管理方便,将这类固定资产在报废时进行一次性补提。如果补提数额过大,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计入成本,以均衡各期成本的负担。

  2 、我行从1983年才开始按5 %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因此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并未提足折旧,按财政部规定,对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只能在1993年底以前补提的精神,各行应将尚未提足的折旧在1993年底以前予以提足。

  3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差额,按1988年末的固定资产余额计算确定, 其公式为:

  季度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5 %-1988年末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4在1993年底以前,每季均按同一差额数列入成本。

  4 、实行分类折旧办法与综合折旧办法所提折旧的差额, 因无法分摊到具体的固定资产上,因此可将其补提折旧差额列“营业支出”项下增设的“补提折旧差额户”不必分类记帐。

  四、鉴于我行的实际情况,汽车类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有一定困难,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附件: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折旧年│年折旧率
     项   目 │    分     类   │限(年)│ (%)
  ────────┼─────────────┼───┼─────
  一、房屋及建筑物│             │   │
    (一)房屋  │1.钢筋混凝土结构     │ 60 │ 1.62
          │2.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 50 │ 1.94
          │3.砖木结构        │ 40 │ 2.4
          │4.简易结构        │ 10 │ 9.7
          │5.锅炉及附属设备     │ 20 │ 4.85
    (二)建筑物 │1.管道          │ 20 │ 4.85
          │2.水塔          │ 30 │ 3.2
          │3.蓄水池         │ 30 │ 3.2
          │4.污水池         │ 20 │ 4.85
          │5.水井          │ 30 │ 3.2
          │  其中:深水井      │ 20 │ 4.85
  二、交通运输工具│             │   │
          │1.载货车         │ 12 │ 8.1
          │2.载客车         │ 15 │ 6.5
          │3.其它运输设备(包括人力 │ 12 │ 8.1
          │ 车、自行车等)     │   │
  三、电器设备  │             │   │
          │1.电视机、收录机、录音机、│  8 │12.1
          │ 对讲机等        │   │
          │2.电冰箱、洗衣机、电热水 │ 12 │ 8.1
          │ 器、电 扇、吸尘器等   │   │
  四、电子设备  │             │   │
          │1.电子计算机、电传机、誉 │  8 │12.1
          │影机、复印机、终端机、雷 │   │
          │达报警器及 配套设备等  │   │
          │2.电子打字机、计算器   │  7 │13.9
  五、机具设备  │             │   │
          │1.电焊机、放大机、照像机、│ 16 │ 6.1
          │升降机、小型发电机、切面 │   │
          │机、绞肉机、装订机、水泵等│   │
          │2.机械打字机、验钞机   │  5 │19.4
  六、其他    │             │   │
          │煤气表、煤气罐、手枪、  │ 15 │ 6.5
          │勘察箱、烤箱以及不属   │   │
          │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   │
  七、生活管理设备│             │   │
          │ 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  │ 20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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