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防止盲目建设铝箔生产线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防止盲目建设铝箔生产线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发布日期:1991-3-6
执行日期:1991-3-6
生效日期:1900-1-1
近年来,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电子工业和轻工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市场对铝箔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生产铝箔获得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高,致使一些部门、地方和企业纷纷将资金用于铝箔的建设,国内出现了重复引进、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趋势。据统计,目前国内已形成铝箔生产能力4.5万吨左右;在建铝箔规模5万吨左右;还有二十几个铝箔项目正在筹建,拟建规模达6万吨左右。“七五”期间,国内铝箔年需求量约4万吨,预计“八五”末期国内需求量约7万吨左右,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可以基本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此,如不加强统一规划,适当抑制盲目增长的铝箔发展势头,届时国内铝箔势必将形成过剩的局面。
鉴于此,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45号)精神,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对铝箔行业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防止铝箔工业盲目发展。为此,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自国务院国发(1990)45号文下达之日起(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凡未经国家计委(限额以上项目)批准和铝箔行业归口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限额以下项目)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地区及三资企业(除产品全部返销出口外)不得自行审批新建或扩建铝箔项目。
二、凡未经国家计委批准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同意的铝箔项目,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海关不予进关验关。
三、对已立项但未经国家计委批准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同意,尚未签约的铝箔项目,请即向国家计委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如未获批准,不得签约。
请各地计委、经委(计经委)、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切实加强铝箔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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