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劳动局
文 号:劳计字[1992]第367号
发布日期:1992-6-4
执行日期:1992-6-4
生效日期:1900-1-1
省政府皖政(1991)68号《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劳动部有关公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对加强我省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操作有难度,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立公司,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的组建负责人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新成立的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其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经批准后正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申请审批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时,应附同意成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规模;拟设机构、职能、及所需人员状况、工资总额等。
三、已成立的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需要,将其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计划,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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