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0]5号
发布日期:1990-1-23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你局(89)静税四字第186号《关于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悉。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我局沪税地(1989)38号文规定:“关于企业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房和园地上加层扩建和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并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土地使用税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管部门缴纳”。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