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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劳社[2004]51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

  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

  2.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3.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基金支付有缺口的市,地方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省革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企事业单位老弱病残职工的意见的报告》(鲁革发[1972]143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2004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附件1)、《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 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04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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