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控制非邮政快件公司转手交寄特快专递邮件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控制非邮政快件公司转手交寄特快专递邮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邮电部
文 号:(1992年6月19日)
发布日期:1992-6-19
执行日期:1992-6-19
生效日期:1900-1-1
近几年,我国境内非邮政部门与国外私人快件公司建立合资或代理关系,经办快递业务的日益增多。他们对进入国内不能直接投递的快件,均在当地转手向我邮政交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发出。这种做法,不仅直接损害了我邮电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将其原已存在的时限和安全问题也推卸给邮政。最近,一家快件公司歪曲事实,向我邮政转嫁其快件损坏和严重延误的责任,给邮政速递业务造成极坏的影响。为维护邮政信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部批准或授权办理,各局不得擅自与国外私人快件公司或其在我国内的代理人(以下统称非邮政快件公司)商谈接收其经办的国际快件进入国内邮政网的问题。未经批准而进入的,各国际邮件互换局一律不得接收和处理;各地也不得转发和投递。一经发现,一律附验退回,并逐级上报。
二、按照万国邮政公约第25条4款“任何会员国,对无论哪个寄件人或委托人在居住国以外国家交寄的大宗函件,应该不予接收、寄发和投递”的规定,对非邮政快件公司转手向邮政交寄的大宗函件,各局一律不予收寄。
对非邮政快件公司转手向邮政交寄的特快专递散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封装规格符合规定要求、内件收件人名址与“详情单”收件人名址一致、寄达地区开办特快专递业务和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可予以收寄。在收寄处理时,应在邮件封面空白处批注或加盖“转手交寄”字样。
对于原封装的,或将多件套封为一件的,或原件已破损的,各局不得予以收寄。
三、由于非邮政快件公司将进口国际快件转作国内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交寄,是其国际快件传递的延续,故我邮政速递部门收寄资费标准,应参照国际邮政一般进口终端费率确定。即:每件起重200克24元,每续重200克或其零数6元。
四、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本通知要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如发生与本通知不符的情况,应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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