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农业厅
文 号:鲁农生态字[2004]4号
发布日期:2004-3-12
执行日期:2004-3-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就做好我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和防治外来生物入侵,是保护我国生物资源、维护经济和生态安全,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农业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建立了正常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赋予的职责,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农业部门日常工作,明确负责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和外来入侵生物普查。为有效监控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防治外来生物侵害,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和外业入侵生物的普查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生长和分布状况、外来生物的种类和蔓延状况。今年年底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对本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分布及保护利用情况,进行一次有重点的调查摸底,对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提出保护意见;对认为有必要列入国家第二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要提出建议,并报省厅生态农业处和省农业环保总站。
三、依法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监督管理,保证本地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落实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农业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和进出口的审批制度,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加强审批管理,监督好本地区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和进出口等各项活动,并做好农业野生植物、外来入侵生物生长环境动态变化监测等日常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今年,省厅将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四、加强宣传,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向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生物入侵防治的意义和知识,加强《条例》和《办法》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和防范意识,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生物入侵防治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农业部门从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生物入侵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以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并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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