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赣食药监安[2006]144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硝酸咪康唑乳膏委托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硝酸咪康唑乳膏(规格:2%)。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为壹年。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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