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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赣食药监安[2006]144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硝酸咪康唑乳膏委托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硝酸咪康唑乳膏(规格:2%)。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为壹年。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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