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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外经贸资综函字[1997]第165号

发布日期:1997-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在较大幅度降低进口税总水平的前提下,取消进口税收减免优惠,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照章纳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对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给予1-2年的免税宽限期。

  由于一些企业因各种因素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不能完成进口,为使已成立的企业能够按照预定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办函[199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办函[1997]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济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某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经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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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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