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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发[1996]138号

发布日期:1996-4-17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对所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和视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和未进行税务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认真填报检查表(一式四份)。各县(市)开展检查的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于5月10日前书面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5月25日前,上报区国家税务局。

  对1995年应征消费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报一份检查表给我局备查。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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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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