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兰政发(2007)119号
发布日期:2007-10-16
执行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3号)、《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兰州市人民政府两封来函的复函》(甘建函(2007)91号)精神,经200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2006年6月1日前已经申报和正在审批的72件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按审定内容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原则按审定的施工图实施,住房结构比例不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要求进行调整,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前,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须按要求重新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调整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属一、二条款的遗留项目,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不办或未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不再按遗留问题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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