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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环保局

文  号:冀环管[2003]153号

发布日期:2003-5-13

执行日期:2003-5-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社区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互协作、联合把关作用,确保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必须具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已被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否则不予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各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审批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审批情况通报对方,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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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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