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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6]86号

发布日期:1996-4-1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客货运营收入额的核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文中第八条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提供的有效停运证明是指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停运证明。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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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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