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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能源部

文  号:能源电[1991]248号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积极促进集资办电事业的发展,保护电力投资者、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华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发电厂管理办法(试 行)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公司(简称华能)投资建设的发电厂(简称华能发电厂)是我国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国务院有关集资办电的各项规定,加强行业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华能发电厂由能源部归口管理,接受所在电网的电管局、电力局(简称网(省)局)根据能源部授权的行业管理。各网(省)局对华能电厂要给予积极支持,主动关心。

  二、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按国函〔1985〕72号文件规定,华能发电厂及随其建设的配套送变电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电厂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送变电设施由电网统一管理,产权处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华能发电厂的电量分配按照国发〔1990〕34号文《国务院批转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改进现行电力分配办法请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华能发电厂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在还本付息期间电价水平应使其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并考虑适当的积累资金,由能源部、国家物价局或由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华能发电厂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投资方与电厂所在地区的网(省)局协商确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

  (一)自行管理。

  (二)委托所在网(省)局经营管理。

  在原有发电厂中扩建的华能发电机组,原则上委托原电厂和主管网(省)局经营管理,有条件的经双方同意也可划转电网。

  六、华能自行管理的发电厂应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电厂与所在地区网(省)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包括并网、调度、代售电、超欠计划发电利益与责任、事故及紧急情况下互供电等经济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厂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具有能源部有关规程规定的为电网统一调度所需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参照上年全网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核定华能电厂计划发电量;

  (四)电厂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按期报送所在的网(省)局。

  七、委托所在网(省)局经营管理的发电厂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最大投资方担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经营方针,审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但不直接干预电厂的日常生产指挥和经营活动;

  2.审议受托方提名的厂长人选,定期听取并审议厂长的报告;

  3.审定电厂提出的定员定编方案;

  4.审议电价建议方案,监督、检查财务状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包括:

  1.受托方应全面负责电厂的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电厂的安全文明生产和经济运行;

  2.参照上年电网火电机组的平均利用小时数核定年计划发电量(可根据电网和机组情况分年核定);

  3.本着有利鼓励受托方管好设备,多发电多售电的原则,明确超发电效益(纯利润)分成比例和欠发电亏损(纯利润)的分摊办法;

  4.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

  (三)发电厂厂长由受托方提名,经管委会审议后由受托方任免。

  (四)电厂的定编定员、劳动工资计划、发电量计划及燃料供应计划统一在受托方计划单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网(省)局报部下达。

  受托网、省局应象对待所属电厂一样搞好燃料的催交催运,努力提高到货率。

  (五)电费结算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每月结算一到两次。电网欠收电费时,按网(省)局平均电费回收率等比例分摊。

  (六)华能电厂可执行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能源部规定办法提取统筹基金,并由受托方统一管理。

  (七)委托管理合同(或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电厂将有关报表在上报主管局的同时报华能。

  八、华能投资建设的发电厂中,凡属中外合资企业的,同时执行国务院对其制定的各项政策,本办法公布前已签订的协议可继续执行。

  九、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在双方签订管理合同中规定。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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