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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将医用针头销毁装置列入非典医疗防护物资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将医用针头销毁装置列入非典医疗防护物资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将医用针头销毁装置列入非典医疗防护物资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护理学会提出的将医用针头销毁装置列入医疗防护物资采购的意见,为强化在防治非典工作注射安全问题,应重视注射器、输血输液器使用后的销毁工作,避免这些针头在收集处理过程中刺伤医护人员,引发医护人员感染,我部决定将针头销毁装置列为防治非典工作必须装备的防护设备,同时积极推广使用自毁式注射器。请各地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收治疑似病人病区及发热门诊的治疗室,必须装备针头销毁装置。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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