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文 号:市税三字[1989]116号
发布日期:1989-2-15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89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
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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