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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7]第110号

发布日期:1997-4-21

执行日期:1997-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有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条文已是上述意思表示的,予以保留,不作修改。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济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某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经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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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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