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生效日期:1900-1-1
医用防护用品是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性。我部已于5月4日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采购合格防护用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41 号),要求医院购买、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防治非典保障部门统一调控。鉴于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直接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感染率,现就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使用达到标准的产品。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一次性防护服必须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口罩必须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但是,由于上述标准下发时间较短,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等原因,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卫生部等六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用途选用防护等级适宜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使用达到检验及判定规则的防护用品。
二、规范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渠道。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医院应尽可能将医用防护用品作为专项采购,纳入当地防治非典保障组统一集中采购范围,或通过当地保障组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申请并纳入统一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医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其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医用防护用品应作为技术性专用物资纳入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管理。请将此通知转发至部属(管)医院。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 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为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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