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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发布日期:1989-2-17

执行日期:1989-2-17

生效日期:1900-1-1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

  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地登记,交纳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土地登记费。

  4、军队自行组织地籍测量的,必须符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分幅地籍图和宗地图以及《规程》规定的其他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凡本单位用地范围不满整幅地籍图的,多测的土地面积,其费用可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费后支付。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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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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