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所[1996]27号
发布日期:1996-5-2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1号)转发给你们。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1996、1997年度仍适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所[1994]20号)
中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国税发[199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年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于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督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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