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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发[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7-22

执行日期:2004-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适应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从1994年起,大多数劳务输出省份相继向主要的劳务输入地区派出了劳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在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健全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提高跨省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搞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

  一、加强对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劳务输出省份应成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各项与劳务输出有关的工作。

  二、大力加强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建设。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省份,原则上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区统一设立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已经设立的要加强扶持和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单独设立的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其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应商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内和部门预算中统一解决;作为政府办事处内设机构的,其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应报请政府统一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明确劳务工作派出机构的职责任务。劳务工作派出机构的职责任务是:根据省际劳务合作协议和劳务输入地的有关规定,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来自本地区的劳务人员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处理劳务纠纷、开展维权工作,为来自本地区的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劳务工作派出机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须执行输入地有关规定。

  四、切实加强对劳务工作派出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建立健全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制度,督促劳务工作派出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要选派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注重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妥善解决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五、劳务输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务输出省份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要及时通报输入地新出台的政策文件,通报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和相关管理服务信息,并尽可能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主动与有关省份的劳务工作输出机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同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管理、维权和服务工作。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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