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3-5-27
执行日期:2003-5-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人员的关怀,根据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优发[199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提高我省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提高护理费的对象:持有伤残抚恤证分散供养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及离、退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伤残工作人员(不含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的伤残军人)。
二、提高后的护理费标准:本次提高护理费标准幅度为70元。分别是: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为220元;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为200元;因病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为18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归民政部门管理分散供养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民兵民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领取护理费的人员名单将所需经费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标准发给享受护理费人员。不归民政部门管理享受护理费人员的护理费,仍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次提标后,各市(州、地)现行标准仍高于本次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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