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9-8
执行日期:1992-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为了贯彻《条例》的规定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即日起,对企业
用自有的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用汇指标控制。但各地区、各部门事后仍要按季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
至于使用国家非贸易外汇的出国人员,仍按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为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从1993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项用汇可列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的出国费科目,不再单独编报出国用汇计划表。我部在批复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将列明出国费
指标,也不再单独批复出国用汇计划。但在执行中,如有超支,仍须报批,不得自行与其他科目用汇调剂使用。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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