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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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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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