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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7-19

执行日期:1980-7-19

生效日期:1900-1-1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国发〔1980〕61号文件中,一并研究试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侨务政策的落实,我省要求用外汇建房、购房的侨户不断增加。迅速搞好侨汇建房工作,满足华侨、侨眷的要求,以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解决侨汇建房中的问题,真正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去年经省府同意下达给青岛、烟台、昌潍三地、市的周转资金和建筑指标,要订出计划,采取措施,限期完成,不能再拖,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望告省建委和省侨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国务院〔1980〕6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侨汇住宅的建设和出售,由各市房产部门统一经营,各县由县建委经营,侨务、基建、城建、物资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侨汇建房量大的城市,房产部门可成立华侨住宅经营公司。

  二、华侨、归侨、侨眷和港澳、台湾同胞中的下列人员要求给其农村户口的亲属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地、市侨务、公安部门同意,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团结广大华侨,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和台湾回归祖国中有较大影响的;

  2.对我省经济建设和改变侨乡面貌有较大贡献的;

  3.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支持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科技界人士。

  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省城镇建房养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有关地市侨务、公安部门批准。

  三、侨汇住宅的布局选点,要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并尽量为他们提供方便。大中城市的侨汇住宅建设要以改造旧城为主,以征地新建为辅。侨汇住宅的设计,要考虑华侨和侨眷的生活特点,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对住房条件有特殊要求者,可以单独设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别墅式住宅。各地出售商品住宅,对华侨、侨眷要优先照顾。

  四、侨汇住宅建设要列入各地市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资金、材料要予以保证。资金的筹措可采取由侨务部门预拨周转资金、地方财政预拨款、银行贷款,出售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和“先售楼、后建楼”等各种办法。建筑材料各地市要保证供应。建筑施工,由住宅建设公司承担,并作为重点予以保证。住宅竣工后,由房产部门组织侨办、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五、侨汇住宅可以由用户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部门代管代修。维修材料按建筑侨汇供应标准,凭建材证向县市主管供应部门购买或由房管部门供应。公寓式住宅中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用户分摊。

  出售给华侨、侨眷的住宅,实行包修制度,包修期一年。包修期内,凡是因施工不良引起房屋和设施损坏、堵漏,由房管部门负责包修,免收维修费用;由用户自己造成的房屋或设施的损坏,由住户自己负责修理。

  六、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侨汇建房的领导。侨眷集中、侨汇建筑量大的城市,要成立侨汇建房领导小组,负责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定期召开侨务、公安、物资、房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会议,研究解决用侨汇购房建房中的问题。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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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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