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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大劳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经办手续,根据《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企业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凡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高血压(重度)、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界定标准的,如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需凭半年前因患上述疾病住院后的出院小结、诊断书和既往门诊病志,或可证明曾患上述疾病的有关检查治疗材料,以及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界定标准的检诊鉴定。新申请人员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至12月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经鉴定符合疾病界定标准的,由检诊鉴定医院予以计算机登记建档,填写《慢性病界定标准鉴定表》,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

  符合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界定标准的患者不须鉴定。但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须在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医院二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选一所医院,作为本病门诊检诊治疗的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门诊检诊治疗须在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年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根据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门诊检诊治疗的实有人员情况,按照确定的年度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和享受补助的人数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病种补助标准相同;患有多病种的按补助标准高的病种予以补助;年度内没有住院治疗的,按照确定的病种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1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75%予以补助;住院治疗2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住院治疗3次的,按病种补助标准的25%予以补助;住院治疗4次以上(含4次)的,不再予以补助。单位或个人年度内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不享受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享受待遇的次年划拨2月份的个人帐户基金时,一并一次性划入本人IC卡,由慢性病患者本人控制使用,患者可以到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但每次就医购药时,一定要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证、IC卡结算其费用;医疗机构和药店必须正确输入慢性病代码、诊疗项目、药品、费用名细。

  四、慢性病检诊鉴定医院的确定程序: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慢性病鉴定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慢性病检诊鉴定医院。

  五、检诊鉴定的医院,须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病种标准及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鉴定程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与慢性病检诊鉴定医院签定协议,并依据协议实施监督管理。经查实,如有检诊鉴定医院鉴定结论与实际病情不相符的,要取消该医院的鉴定资格,并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处理,已支付的慢性病补助费用由该指定医院承担。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04年初已申报慢性病补助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重新检诊鉴定。

  附:五种慢性病的界定标准(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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