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赣食药监安[2006]171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执行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1900-1-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健儿消食口服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健儿消食口服液(规格:10ml/支)。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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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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