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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赣食药监安[2006]171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执行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1900-1-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健儿消食口服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健儿消食口服液(规格:10ml/支)。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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