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签订的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签订的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文 号:[1997]外经贸法字第56号
发布日期:1997-5-4
执行日期:1997-5-4
生效日期:1900-1-1
部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程序法》,维护缔约的严肃性,加强条约的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重申由外交部办理条约生效照会的通知》(外发〔1997〕2号)的精神和我部多、双边经贸条约管理的实际情况,经部领导批准,现就我部多、双边经贸条约(下简称“条约”)的签订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
一、根据部内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各业务司局在草拟作为谈判文本的多、双边经贸条约草案前,应先商条法司,正式签署前应会签条法司,由条法司进行审核,以保障我在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不与我已缔结的其它条约相抵触,保证条约及时、顺利地生效。
二、条约生效前,各单位应提前通知条法司,由条法司统一汇总报外交部办理生效照会手续。
三、目前已签署生效的条约,各司应将一份副本送条法司法律信息库,以便工作、查阅和向国务院及外交部备案。
四、本通知中的多、双边经贸条约系指目前仍有效的、由我部(包括被授权司局)负责草拟并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包括协定、协议、备忘录、纪要及其它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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