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文 号:京财预[1989]152号
发布日期:1989-2-28
执行日期:198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7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改变缴款的预算级次和有关缴库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入库级次和缴款办法
我市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和“筵席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属于中央和市属单位上交的入市库,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属于区、县单位和个人上交的入区、县库,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我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入中央库;其余的百分之五十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部分,中央和市属单位上交的入市库,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上交的入区、县库,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按照五、五分成比例,“中央与市级”和“中央与区、县”,各填写两份不同级次的缴款书同时缴库。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时,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科目缴库。
二、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根据《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支库在中央级预算科目中,增加26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在市级和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分别增加26款“城镇土地使用税”、33款“印花税”和34款“筵席税”科目。以上新增三个科目,市级日报归属在“209”税种,区、县级日报归属在“304”税种中。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京财预(1988)1729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区、县按原规定暂入市库的收入,要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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