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失业劳工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
订定「失业劳工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1-13
执行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1月13日订定
第1条 本办法依就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被保险人非自愿性离职办理退保后,于依本法请领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时,依本办法予以补助。
第3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补助对象者,全额补助其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自付部分之保险费。
第4条 保险人应按月将领取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之资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险局。
第5条 中央健康保险局应依保险人所送资料,办理查核补助对象、减免、核退或追缴健保费,并核实检具相关文件向保险人办理请拨款项及核销。
第6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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