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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矿维简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矿维简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矿维简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发[1996]79号

发布日期:1996-5-10

    经研究,对地方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及采矿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煤矿企业按规定吨煤提取的8.70元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采矿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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