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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因限电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因限电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因限电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厦劳社[2004]237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最近,因电力供应紧张,我市实行“限电”政策,部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为做好“限电”期间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就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因限电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因限电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用工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办法,轮班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尽可能减少限电的影响;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在限电期间安排职工停产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企业在供电恢复正常后职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可以折抵限电期间安排职工停产休假的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超过停产休假时间的,不计发加班工资;加班时间超过停产休假时间的部分,按规定计发加班时间。

  二、企业按上述办法安排职工停产休假期间,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维护限电期间劳动关系稳定。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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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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