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修正「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2-4
执行日期:2002-12-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2月04日修正
第3条 申请人依前条规定申请审议时,应于接到劳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填具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申请书(以下简称审议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件经由劳保局向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申请审议。其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迟误期间者,申请人应自其事由消灭之翌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叙明迟误原因申请审议。
审议之申请,以收受审议申请书之日期为准,以邮递方式申请者,以原寄邮局之邮戳为凭。
申请人在第一项所定期间内,向监理会或劳保局作不服之表示者,视为已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审议。但应于三十日内补送审议申请书。
申请人向监理会申请审议者,监理会应将申请书移送劳保局依第三条之二规定办理。
第3-1条 审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被保险人及申请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如系投保单位申请,应记明名称、保险证字号、地址及负责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劳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请审议之请求事项。
四、申请审议之事实及理由。
五、证据,其为文书者,应添具缮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请审议应附劳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3-2条 劳保局收到审议申请书后,应先行审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当,其认申请审议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并应通知申请人及副知监理会。
劳保局不依申请人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原核定者,应尽速提出意见书连同必要案卷,一并检送监理会,并将意见书副知申请人。
第6条 监理会收到审议申请书后,认为程序不符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内补正。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于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7条 (删除)
第8条 监理会为审议保险争议事件,设劳工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会),除争议审议组主任为当然委员,并为会议主席外,聘请下列人员十人至十二人担任委员:
一、曾任大学社会保险、保险学、社会福利、劳工问题讲师以上职务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司法官、律师或简任职法制工作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学法学讲师以上职务三年以上者二人。
四、曾任大学医学院讲师以上、公立医院主治医师职务三年以上者二人。
五、现任劳工保险主管机关简任职以上者二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之聘任,应报请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第15条 监理会于收到劳保局意见书后,应即连同审议申请书交付审议会审议。
前项审议之决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翌日起,三个月内为之;必要时得延长一次,但不得逾二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
前项期间,于依第三条第三项但书规定补送审议申请书者,自补送之翌日起算,未为补送者,自补送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六条规定通知补正者,自补正之翌日起算;未为补正者,自补正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
第15-1条争议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为不受理之审定:
一、申请书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补正,或经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者。
二、申请审议逾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但书所定期间者。
三、申请人不符合第二条之规定者。
四、申请人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不补正者。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者。
六、对已审定或已撤回之争议案件重行申请审议者。
七、对于非行政处分或非第二条所定事项申请审议者。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而为不受理审定者,如原核定确属违法或不当,劳保局或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撤销或变更之。
第18-1条申请审议无理由者,监理会应以审定驳回之。
劳保局原核定所凭理由虽属不当,而以其它理由认为正当者,应以申请审议为无理由。
申请审议有理由者,监理会应以审定撤销劳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并得视事件之情节,径为变更审定或发回劳保局另为处分。但于申请人表示不服之范围内,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审定或处分。
第19条 监理会应将审议结果作成审定书,提请监理会主任委员核定,并由监理会于审定后十五日内分别送达申请人、投保单位及劳保局。
劳保局对于前项审定结果应于审定书送达之翌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之。
第一项审定书应附记,如不服审定结果,得于审定书送达之翌日起三十日内,缮具诉愿书经由劳保局向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诉愿。
第19-1条审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如申请人为投保单位,其保险证字号、地址及负责人姓名。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其系不受理决定者,得不记载事实。
四、审定机关及首长。
五、年、月、日。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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