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地税函发[1996]81号
发布日期:1996-5-17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市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值此企业开始派发一九九五年度股息、红利之际,市局强调各地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征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派发一九九五年度的股息、红利及内部集资、债券的利息的扣缴情况,对于已经分红、派息而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限期追缴,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暂未分红、派息的企业,各地应主动上门宣传税法,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并建立代征关系,指定并督促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一例外地落实源泉扣缴制度,以保证及时、足额地将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为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打好基础。各地应及时将征管情况上报市局,并于六月二十八日前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上报所得税管理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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