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1-4-28
执行日期:1991-4-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七章 外汇与税务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领导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运用灵活多样形式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
第四条 公司设于北京。
第二章 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和美元3千万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自有资金的投资业务;
(二)吸收信托存款;
(三)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
(四)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
(五)对公司投资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周转性贷款;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七)人民币债务担保及见证业务;
(八)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
(九)融资租赁业务;
(十)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业务;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下列外汇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业务;
(二)境内、外外汇信托贷款业务;
(三)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四)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境内、外外币借款业务;
(六)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七)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
(八)外汇担保及见证业务;
(九)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十)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人民币配套业务;
(十一)境内外汇放款;
(十二)接受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
(十三)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当地法令所许可的业务。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委派董事,即光大公司委派6名董事,海外贸易公司委派2名董事,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和第一副董事长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推荐,另一名副董事长由其余各股东轮流推荐,董事会任命。
董事长、第一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4年,上款所提另一名副董事长的任期为两年,经各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4/5多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审定公司的业务方针及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和盈利分配方案;
(四)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审查公司职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的终止、解散;
(八)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九)公司接受新的股东;
(十)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十一)审议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4/5(即9名)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办首席监事1人,监事4人组成。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主持。经两名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如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经营中有重大问题,监事会可随时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察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贯彻公司业务方针的情况;
(二)审核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二年改任一次,首席监事和监事任期均为二年,可以连任。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至4名,董事会任命。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公司,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经董事会审查通过的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规划,负责处理日常业务活动;
(二)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负责任免公司各部门经理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董事会就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提出报告;
(五)提出机构设置方案;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在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七章 外汇与税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其外汇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纳税。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统计等报表;并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款记帐法并实行外币分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人民币帐户记帐本位币,美元为汇总的外汇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附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先利后税的原则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按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盈利分配方案后,先由公司按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预留各项基金,再进行股东红利分配,并由各股东各自纳税。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交纳各种税费,提取各项基金。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公司职员进行管理。公司实行聘用制,对公司职员的招聘应按照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公司制订业务人员招聘规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高级职员的聘请、工资待遇、培训、津贴、差旅费标准等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成立工会。工会将代表职工的利益,教育职工做好本职工作,鼓励职工钻研业务并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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