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89]财工54号
发布日期:1989-3-18
执行日期:1989-3-18
失效日期:1997-9-8
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土地复垦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费用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破坏的土地经复垦后直接用于企业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企业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用银行贷款或集资对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能够带来收益的,企业可用土地复垦后形成的收益还款。
国营企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关于国营企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三、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的罚款,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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