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外[1992]1882号
发布日期:1992-10-16
执行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市经贸委、市科委、市外办: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959号《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事后仍要按委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的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企业用自有外汇出国的人员,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要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于季度(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92)财外字第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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