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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停止建设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停止建设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1-12

执行日期:2007-1-12

生效日期:1900-1-1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现场监管工作,同时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停建情况于2007年1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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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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