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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4-3-29

执行日期:2004-3-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目前,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我会对历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了清理,现就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有效期和推广方式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经确认的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技术依托单位不得再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名义进行推广。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均属于鼓励选用的推荐技术,技术的推广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各地各单位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特此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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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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