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垦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垦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劳社办[2004]202号
发布日期:2004-8-6
执行日期:2004-8-6
生效日期:1900-1-1
唐山、沧州、张家口、承德、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将省农垦系统9户农牧场划转所在市管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省属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3]15号)提出:“在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现行‘三三制’办法,省财政负担部分,仍按现行办法和渠道拨付。”目前虽然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但鉴于管理体制转换需要过程,为了切实保障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负担农牧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时间推迟到今年年底。2004年12月以前,农牧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从2005年1月开始,省不再直接负担农牧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请你们统筹考虑所属农牧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需求,认真做好农牧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四年八月六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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