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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发布日期:2003-6-13

执行日期:2003-6-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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