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5-2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4月3 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治安费应予发追补入库。社会治安费款项的划解仍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5]3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治安费停征后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文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鲁政发[1996]36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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