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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财税字[1996]100号

发布日期:1996-12-11

    (1996 年9 月13 日,湘地税函[1996 ]163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预算管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 ]200 号),对 1996 年工商税收类预算科目、缴库办法及预算级次等进行了修改。并根据有关预算管理办法,对 1996 年税收会统报表的项目和口径作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项目和口径

    原《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的 9 个项目依次改为以下 7 个项目:

    第 1 项“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原“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之和反映在此项。

    第 2 项“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将原“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反映在此项。

    第 3 项“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指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将原“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之和反映在此项。

    第 4 项“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指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将原“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级之和反映在此项的地方级。

    第 5 项“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指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和地方级共享收入,此项不反映以前月份已征解入库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部分。

    第 6 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指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与原报表的“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第 7 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指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与原报表“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二、对帐办法

    由于国库在“工商税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款下既保留了原 9 个项级科目,又根据财预字[ 1996 ] 200 号文件增设了 7 个项级科目(银国库[ 1996 ] 14 号),故月末或年终与国库对帐时须将有关税收报表数据进行归并处理:

    (一)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 5 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二)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2 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三)将报表中“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累计数和与国库的“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 5 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四)将报表中“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新旧“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共 4 个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在今年 10 月份编报 9 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指标口径调整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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