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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3]建总会字第310号

发布日期:1983-5-10

执行日期:1983-5-10

生效日期:1998-1-9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发(1982)49号《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82)财综字第27号《关于核定1983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通知,现将我行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我行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二、我行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专项基金是企业基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应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资金,按当年提取额和收入的百分之十交纳。

  三、交纳单位,按国务院规定应由各级行就地交入中央金库,但根据我行当前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经征得财政部同意,可由省、市、自治区分行负责统一交纳。省、市、自制区分行统一交纳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基层行就地交纳。如果需要由基层行交纳的,可由省、市、自治区分行主动联系当地财税部门确定交纳单位,并通知所属行处。

  四、为了反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交纳情况,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户”。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应交此项基金时,从有关帐户转出记入“应交能源基金户”收方,交纳时记付方。上报总行的专用基金情况表这个项目排列在“变价收入”帐目之后。分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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