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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劳社办[2004]228号

发布日期:2004-8-10

执行日期:2004-8-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03]28号)要求,我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正逐步移交街道和社区或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为规范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财务开支范围,现就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次退休(职)人员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冀办发[2003]28号文件和当地政府文件的要求,切实解决好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场地和经费问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财政要将企业退休(职)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退休(职)人员的管理状况向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核拨,其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冀办发[2003]28号文件中“财政拿一点、企业出一点”的规定,企业在办理退休(职)人员档案移交街道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时,按照退休(职)人员居住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管理服务经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拨。

  四、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并由其所属企业按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其所需专项经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移交进度提出拨付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结算补助有关市。移交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核定补助数固定补助有关市。

  五、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助企业退休(职)人员档案管理费用;

  (二)补助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直接承担不具备移交街道、社区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网络建设费用;

  (三)补助企业退休(职)人员开展活动费用;

  (四)补助其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的业务费用。

  六、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直接管理企业退休(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专户,并分别设置会计科目管理与核算财政核拨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和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财政部门核拨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经办机构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拨时计入“拨出经费”。经办机构将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计入“其他收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拨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时,计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单位”;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其计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列支服务经费时计入“事业支出”。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禁挪用资金,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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